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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入户
更新日期:2018-04-16  浏览:

  计划生育办证(新生儿入户)

  一、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外省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当事人婚育情况证明原件(6个月内有效)【初婚未生育、未抱养过子女】、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第一个子女入户办理流程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居民: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生育服务证原件、新生儿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生育服务证原件、新生儿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6个月以内婚育证明。

  

  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生育子女已在本市落户,符合条件可办理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到女方(一方为外省市户籍或国外、港澳台居民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2.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上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女方(或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盖章。【一方为外省的,若与入户时间相差一年的需要婚育证明】

  

  四、特殊情况需提交的材料

  1、一方或双方再婚的,需提交历次《离婚证》原件及《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应加盖婚姻登记部门查档章,在档案馆存档的复印件应加盖档案馆印章)

  2、一方或双方丧偶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销户证明或《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有效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子女已出生申请补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需提供包括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在内的相关材料。

  

  五、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流程:

  1.单独两孩:

  ① 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双方或一方具有本市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② 独生子女的界定:按照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

  ③ 材料要求:

  a.夫妻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外省市一方户籍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外省市已出具婚育情况证明”并盖章。及回访表上的签字。

  b.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c.《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d.本人为独生子女的,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e.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存档单位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双方的】

  f.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

  g.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原始申请表

   2.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① 政策范围:此条适用于申请的女方为本市户口或男方为本市户口、女方为外省市户口的夫妻。女方年满二十八周岁或第一个子女已年满四周岁。)

  ② 只有一个子女的界定:只有一个子女是指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数只有一个,包括离婚时判对方的子女和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③ 材料要求:

  a.到女方户口所在计生办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盖章。

  b.双方存档单位出具的婚育证明,无存档单位则由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如一方是外省市户口,需户籍地县(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一方原籍是外省市的必要时原籍县(区)计生部门也要出具婚育证明。

  c.结婚证、户口薄(夫妻双方及子女)、身份证的复印件。

  d.再婚一方提供档案局或民政局提供的初婚档案,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及相关离婚证明。

  e.再婚夫妻一方丧偶的,出具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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