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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更新日期:2015-07-08  浏览: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现将《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按照北京市统一部署,根据《房山区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按照“提前预警、提前启动、提前实施”的原则,在对《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进行修订完善的基础上,形成《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一、空气重污染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分级方法,空气质量指数在200以上为空气重污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依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黄色预警(预警三级)、橙色预警(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1天(24小时)。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2天(48小时)。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72小时)。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预测空气重污染将持续3天以上(72小时以上)。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分级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蓝色预警(预警四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3)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黄色预警(预警三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加大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4)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重点道路清扫保洁强度,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等施工作业。
  (三)橙色预警(预警二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1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2)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采取防尘措施。
  (3)按照空气重污染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4)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5)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四)红色预警(预警一级)
  1.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
  (2)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如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3)环保、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
  (4)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守工作。
  2.建议性应急措施。
  (1)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空气重污染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2)原则上停止大型露天活动。
  (3)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应急措施。
  (1)全区范围内依法实施机动车单双号行驶(纯电动汽车除外),其中本区公务用车在单双号行驶的基础上,再停驶车辆总数的30%;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延长运营时间,加大运输保障力度。
  (2)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
  (4)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每日增加一次以上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按照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实施停产限产措施。
  (6)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一)预警发布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自接到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令后立即报告区指挥部领导,并同时发布启动预警指令。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要求,可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
  (二)预警解除
  预警一级(红色)、预警二级(橙色)、预警三级(黄色)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预警四级(蓝色)不设立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自动解除。
  四、组织保障
  为切实保障《应急预案》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房山区将空气重污染应急纳入全区应急体系统一管理,成立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成员由相关部门主管领导组成。
  (一)应急分方案修订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预案》发布实施十五日内,按照要求完成各自分方案的修订,明确职责、启动流程等相关内容,报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核定、备案,并在各自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一是区委宣传部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宣传措施。
  二是区交通局会同房山交通支队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限行措施。
  三是区交通局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措施。
  四是区经信委会同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红色、橙色预警时停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在应急时组织落实停、限产措施。
  五是区住建委、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等建筑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更新所属工地台账,按照不同预警级别要求,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六是区卫生计生委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时医疗保障及卫生防护宣传措施。
  七是区教委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不同级别预警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和停止体育课、课间操等户外活动的措施。
  八是区市政市容委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不同级别预警时道路清扫保洁措施。
  九是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执法检查措施。
  十是各乡镇(街道)在《应急预案》发布后十五日内组织发布空气重污染分预案,建立名单管理制度,制定空气重污染期间停产、限产工业企业和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
  各成员单位重新确认应急负责领导和联络人员等信息,以后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备。
  (二)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确定一名主管领导及联系人专项负责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并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在空气重污染发生时,各成员单位自接到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1小时内启动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本部门分预案启动情况,同时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检查组对分预案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启动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和预警二级(橙色)时,各成员单位需每日17:00前报告当日措施落实情况。
  空气重污染预警一级(红色)、二级(橙色)和三级(黄色)解除12小时内,各成员单位需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强化社会监督
  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公布空气重污染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引导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依法、有序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鼓励对有关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60342001),并予以曝光。
  (四)应急措施督查
  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全区空气重污染应急的督查考核工作,由区监察局、区政府督查室、区环保局具体承担。对各成员单位细化实施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时,派出督查检查组对各成员单位、重点排污企业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查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对因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应急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房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房政办发〔2013〕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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